离任法检官从律需要找原单位开具证明,不符合法治精神,更是一种懒政!
昨晚成文以后,有网友后台留言交流称,此前有的地方施行了离任法检官申请律师需要原告出具不违反相关规定的书面意见后,就发生了原单位不给出具该书面意见的情况,让离任法检官空有律师入职资格因为缺少单位证明陷入了失业的境地。
原单位的意见很明确,你已经离职离开单位踏入社会很久,早就不属于我们的人员了,我们怎么会知道作为社会人员的你们,存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再说了,司法局、律协的文件要求,对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检察院,有什么约束力,又不是上下级关系,又不是法检机关法定职责,他们有什么资格要求法检机关出具证明?调查查处是否存在禁止性从事律师执业资格,本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职责,如今推给了负责司法办案、管理在职人员的司法机关,分明是一种责任推卸!
于是乎,在一些地方,就出现了,要么是律协、要么是司法局,要求申请律师执业的离任法官、检察官提供原单位出具书面证明,但原单位则以没有上级规定或法定职责为由就是不给出具的局面。有人曾经说过,世界上最难提交的就是证明文件,因为权力机关出不出具,什么时间出具,就是人家一句话的事儿,根本没有法律、政策进行规范,更没有救济途径。两家公职单位互相推卸,苦的却是已经成了社会成员的昔日法官检察官,空叹还不如当初不进法院、检察院,丰富的司法经验、法律知识,在申请律师执业时,反而成了累赘。
在国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点名而且具体的强调了“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大背景下,却出现了一大批的地方律协、司法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求离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时,在没有法律法规上位法根据及国务院决定之外,需要提供原单位出具不违反相关规定的书面证明的现象,不得不说,这是不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的。
看到这些文件要求让人不禁就在想,如果将来有人因为不能提供这些证明被挡在律师执业门外而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要求法院审查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要求检察院法律监督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时,会出现如何说理的司法法律文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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